黑色周五或再现?下午三大看点
实际上,问题的症结并不是武汉、湖北方面没有任何正式调查报告,并不是他们还在刻意隐瞒医务人员感染的事实,[36]而是法律和国家卫健委都没有明确,此时派去的专家应当承担起调查和监督责任,而不仅仅是专家技术支持。
历史上,人们把眼睛都盯在拥有权力的人身上,因为只有他们才是资源的分配者,而唯有媚上才能获得最大的利益。而诚恳地承认人的多样性,则是宪法意识的保障。
我们都知道,大梨都让给别人并不符合人性,要么造就真小人得利,老实人吃亏。而反过来这种制度不仅增强了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增强了公民的责任意识,为现代社会的宪法实施提供了基础性条件。有问题从来不是最可怕的,可怕的是有没有反思问题,解决问题的勇气、决心、能力和行动。更重要的是,在思想、行为、样貌,甚至在价值上都没有根本上的不同。这样的人在生活中并不少,一个善良的人在车厢外放,我觉得至少说明宪法意识的培养具有急迫性。
社会无法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氛围,管闲事往往容易落不是,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利益没有挂钩的机制,人们没有动力和能力管别人的闲事。4、包容激励 孔子所期待的理想世界是大同世界,习近平同志讲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些理念都有一个共同点,宽容包容、共同繁荣。一、让信息发布的决策者走到前台 (一)作为政治过程的传染病信息发布决策 对于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而言,信息是决定成败的关键。
首先,这种责任设置的特点是有两个经常交织在一起的目的。前引[13],舒彬、廖巧红文,第625页。一是中国疾控中心并无权力发布疫情信息,这个回应同样牵扯到权限问题。第38条第3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9]这种设置在理论上的合理之处在于,若对传染病即将或可能发生已经有了预判,并作出了进入预警期的决策,那么,一旦传染病的确转化为暴发、流行,疫情信息的发布就成为顺理成章之事,不必再作是否发布的决策,只需根据应急预案操作即可。摘要: 在一个复杂的、条块结合的科层官僚体系中,突发传染病信息发布的法律设置应当体现决策责任原则、集中权威原则、就地效能原则和监督矫正原则的精致结合。
该授权涉嫌与《传染病防治法》相抵触,不过,或许也可以折射权力下放的必要性和对就地效能原则的考虑。但是,在离信息越近、发布效能越高的假定背后,又潜藏着三个可能的制度风险。在本文截稿之际,这一疫情已经造成官方统计的3,090,455人确诊、217,769人死亡。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这些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和判断,对是否进行信息发布作出决策。
最后,《突发事件应对法》同《传染病防治法》在传染病预警上存在冲突。关键词: 传染病 信息发布 决策责任 集中权威 就地效能 监督矫正 引言 2020年初,一场始料未及的传染病疫情,开始在中国武汉暴发。这些都是不需要专业知识和能力的,都是非专业意见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尤其是,与这些原则相关的制度运行,更多还是在政府独立决策、民众不参与的传统政治文化中,[35]还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缺乏充分独立性的治理体系中。
中国有300多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有2800多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14]突发传染病信息发布的决策职责赋予如此众多的主体,会不会造成信息嘈杂、混乱的局面——尤其在突发传染病跨越行政区划界线传播时,的确引人担忧。舒彬、廖巧红:《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建设现状》,《疾病控制杂志》2005年第6期,第624页。
当然,在成千上万对传染病有临床经验和科学研究的专家中选择谁来承担这个角色,并非易事。《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4] 其实,在这些质疑之中,存在两种普遍的关切,一个是明显的、指向过去的,一个是潜在的、指向未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文章来源:《当代法学》2020年第4期。然而,与突发传染病防控有关的现行法律体系,尤其是发挥主导作用的《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没有清晰区分发布的决策和执行,且彼此之间还存在打架的情形。临床医生和管理部门由此会放松警惕,甚至规避报告。但是,为在具体领域实现之,也可以考虑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法律中实现突破:[40](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传染病疫情和防控进行适当的信息交流。
所以,为克服由此可能带来的局限,人民监督、舆论监督就成为必要的弥补和支持力量。如果事后证明风险并没有预测的那么大,政府会被指责是制造恐慌(scaremongering)。
[8]《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37]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到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
于是,关于武汉市政府是否有权力——同时也意味着是否有义务——披露信息,引起舆论广泛关注,认为其在法律上是和不是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主体的观点,各执一词。其次,虽然传染病预警和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可以区分,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然有一种可能性,即在未宣布进入预警期的情况下,传染病已经处于暴发、流行态势。
[21]《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由于不明原因肺炎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发现SARS和人禽流感等可能造成广泛传播、对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危害、临床上主要表现为肺炎的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所以,各级地方政府担心经济和社会稳定等问题而对此极其关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和网络,其中不可或缺的就是人民监督及作为其主要载体之一的舆论监督。过去指向的是希望追究真正的责任者。
2.信息直报要求 为了避免因为集中带来的距离信息发源地较远、信息传递迟延的问题,应当贯彻有效的、充分保障集中权威原则的信息直报要求。若他们能结合当时已经有医生和护士被感染的事实,及早宣布该病毒的人际传播性,或许会有不同局面。
一方面,没有采取积极的行动,可能会导致灾难性后果。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2006年公布)是在没有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情况下,作出了一揽子授权。
[6]风险权衡没有传染病专家不行,但突发传染病信息发布应予考量的因素,显然已经超出传染病专业判断的范畴。专家没有尽心尽力履行调查职责,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采取了事后证明没有必要采取的行动,就会被认为是过于严厉,只是依据臆测而为。换一个角度看,专家的调查和监督责任也是集中权威原则的体现。有的医生对不明原因肺炎的定义不清楚,不了解报告程序,甚至不知道需要报告。未经确定不能披露的观点,至少不应该主导和支配传染病预警阶段。
但是,在上报病例中,最终被诊断为人禽流感病例的仅占很小比例,而被诊断为其他病例的占大多数。他们需要及时和准确的事实,关于究竟发生了什么、正在采取什么措施以及最重要的是他们应该做什么。
今后疫情报告系统将一直延伸到街道和乡村,各医疗机构发现疫情可直接上网,把个案资料输入到传染病公共数据库,从而大大提高信息的分级享用。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0]在近年来的传染病(尤其是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卫生部门为了防控工作需要,一般均在疫情明确诊断后,按当地政府要求,及时在本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疫情信息。[32]参见胡培、赵世文、郑克勤、许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理论概念及应用》,《职业与健康》2004年第8期,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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